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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泗水房屋搬迁安置补偿补充方案,涉及这几个地方
    • 资讯类型:热点关注  /  发布时间:2020-12-26  /  浏览:3238 次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泗水县济河街道东王庄片区房屋搬迁安置补偿补充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泗水县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泗水县济河街道东王庄片区房屋搬迁

    安置补偿补充方案


    为改善居民生活条件,经县政府研究,结合济河街道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搬迁范围


    泉衍路以南、圣德路以西、妇女儿童医院以北、圣华路以东范围内除盛世首府建成区以外的区域。


    二、回迁安置区


    永胜锦城回迁安置区。


    三、土地、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搬迁补偿安置


    (一)符合回迁条件的合法宅基地


    1.选择房屋补偿安置的,对每处166m2以上的合法宅基地补助折抵给予建筑面积70m2基数的新建普通商品房进行安置,其地上房屋和其他建筑物及附着物依据原片区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由有资质的中介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补偿额。宅基地超出166m2以上的部分按45元/m2补偿。凡宅基地面积低于标准面积166m2按相应的比例减少补助折抵安置房基数,但最低折抵安置房基数面积不低于60m2。


    对符合35m2回迁安置条件的:因服从规划而没得到宅基地的,给予无偿补助35m2面积住宅,同时给予35m2面积成本价结算面积住宅。


    对祖、子、孙三代单传同住一处房屋的,原搬迁公告发布时已年满20周岁(以户籍为准),且三代人均没有第二套住房的,给予无偿补助35m2面积住宅,同时35m2以成本价结算面积住宅。


    对购买原合法宅基地合并一处宅基地的,购买的宅基地给予无偿补助35m2面积住宅,同时35m2以成本价结算面积住宅。


    选择的安置房超出补助折抵安置房面积后的部分,20m2以内享受成本价和优惠价进行结算,其中10m2按成本价(均价)904元/m2结算房价;另10m2按优惠价(均价)1062元/m2结算房价。超出20m2以外并且仍未超出被搬迁主房面积的部分按优惠价结算房价;超出被搬迁主房面积的部分按市场价结算(最高不超过1700元/m2)。停车位按搬迁户数的30%配比,地下车位价格900元/m2,储藏室400元/m2。


    被搬迁人将获得的房屋和其他建筑物及附属物等补偿款,与已获得补助折抵的安置房面积之外的房价款按以上方式多退少补结算后,安置房归被搬迁人所有。


    2. 选择货币补偿的,由有资质的中介评估机构依法按原方案评估确定补偿额。评估时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列入评估核算价格。


    (二)不符合回迁条件的


    1. 其地上房屋和其他建筑物及附着物由有资质的中介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补偿额给予货币补偿。


    2.经确认为无合法手续的新建房屋,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完成搬迁经验收合格后,建筑物给予补偿。补偿标准:搭建的简易房80元/m2;空心砖墙、砖木结构斜坡瓦屋顶房120元/m2;空心砖墙、木梁现浇平屋顶房屋180元/m2;砖墙、钢筋混凝土预制或现浇平屋顶房屋260元/m2。


    3.突击搭建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已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房屋,一律不予任何补偿,并依法拆除。


    (三)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


    1.搬迁补助费:每户600元。


    2.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按主房建筑面积每月8元/m2补偿,补助直至安置房竣工验收交付时止,先预付12个月。


    四、房屋搬迁的要求与奖惩


    (一)实行房屋安置补偿的搬迁要求


    选择房屋安置补偿的被搬迁人,在搬迁通知下达次日起15日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验收合格的,按验收号的先后顺序进行抓阄,抓阄序号即选房序号。签订协议时将《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一并上交,否则,由相关部门依法注销。


    (二)被搬迁人在搬迁通知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完毕腾空交付房屋的,验收合格后,每户奖励(7日内)20000元,(8--15日内)10000元。超出规定时间内不再享受奖励政策。


    五、集体土地搬迁补偿及回迁安置房建设的组织实施


    集体土地的搬迁安置补偿工作由泗水县城乡建设指挥部统一领导,由济河街道办事处及所属村委会、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局、县信访局、县公安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法院等单位具体组织实施。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大搬迁范围内违法建筑的查处力度,对搬迁期限内未自行拆除的违法建筑要依法进行查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扎实工作,切实搞好服务,确保集体土地搬迁安置补偿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本方案仅适用于泗水县济河街道东王庄片区房屋搬迁安置补偿工作。本方案未涵盖事项,由泗水县城乡建设指挥部负责具体处理,重大事项报县委、县政府研究确定。


    六、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权利人对《搬迁安置补偿补充方案》有异议的,可向县政府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报上级人民政府裁决。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泗水县泗河街道幸福村(泰源农产品交易中心北)集体土地征收范围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泗水县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泗水县泗河街道幸福村(泰源农产品交易中心北)集体土地征收范围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泗水县泗河街道幸福村(泰源农产品交易中心北)片区地块,是泗水县人民路棚户区安置房建设项目用地,是提升居民生活环境维护公共利益,切实改善居民生活条件的惠民工程。为保障棚改群众如期完成上房,保障集体土地征收范围内房屋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制定本方案。


    一、集体土地征收涉及房屋拆迁范围


    范围四至为:东至泗河路,西至榆树园街土地,南至泰源农产品交易中心,北至泉通路,上述范围内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


    二、沿街商业房屋的认定及补偿


    (一)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所持《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而且用途栏中记载为“商业”或“经营”的;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但持有规划部门颁发的《个人建房规划许可证》中用途栏中记载为“商业”“营业”或“综合楼”的(权证记载与发证机关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充分证据证明登记簿错误外,一律以登记簿为准),按商业房屋进行补偿。


    (二)《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个人建房规划许可证》用途栏中记载与上述规定不符或没有上述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不按商业房屋进行补偿,按所应归类进行其他相应补偿。


    (三)被拆迁人合法房屋的建筑面积以被搬迁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或依据房产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结果为准。


    (四)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主房以外的其它附着物按照鲁国土资字〔2017〕394号的标准执行(补偿标准见附件)。附件规定范围以外的不动产附属设施和装饰、装修按被征收主房建筑面积200元/㎡进行补偿补助后不再单独进行分项补偿。


    1.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


    拆迁人应当提供与被拆迁房屋用途相同的房屋用于产权调换,安置地点应符合城市规划和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要求。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包含在产权调换安置房中,不再另行补偿。


    产权调换安置房无偿补助面积=经确认的合法主房建筑面积×安置系数


    安置系数


    一层或平房安置为二层的


    1.1


    二层(含以上)安置二层及以上的


    1


    2.选择货币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经确认的合法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建筑结构等因素评估确定货币补偿额。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文件)规定标准拨付相关村集体经济组织。


    (五)搬迁补助费和停业停产损失补偿费。


    1.搬迁补助费:每户600元。


    2.停业停产损失补偿费:按主房建筑面积每月12元/㎡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助3个月;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助直至安置房竣工验收交付时止,先预付36个月。


    三、房屋搬迁的要求与奖惩


    (一)选择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按签订协议的先后顺序确定选房顺序,签订协议时一并办理《选房序号证》。安置房竣工后上房时凭《选房序号证》依次挑选回迁沿街房的位置、户型、面积。签订协议时把《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一并上交,由相关部门依法注销。


    (二)产权调换的安置房为完全所有权,土地为国有商业出让土地(与开发销售商品房屋地产性质一样)。按期完成协议签订并搬迁完毕,经验收合格交房的实行优惠奖励。在所选回迁安置房设计建设户型建筑面积内,回迁上房时安置房超出无偿补助面积的建筑面积部分,按市场实际成交价优惠10%结算房价。


    (三)被拆迁人自签订协议次日起5日内搬迁完毕腾空交付房屋的,验收合格后每户奖励40000元;6-7日内搬迁完毕腾空交付房屋的,验收合格后每户奖励30000元,超过7日的不再奖励,同时《选房序号证》作废。


    (四)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在搬迁通知下达次日起5日内签订协议并搬迁完毕腾空交付房屋的,验收合格后每户奖励40000元;6-7日内搬迁完毕腾空交付房屋的,验收合格后每户奖励30000元,超过7日的不再奖励。


    四、其它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补偿


    (一)房屋补偿实行货币补偿。对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或经认定为合法的房屋,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的用途、新旧程度、建筑结构等因素评估确定货币补偿额。其它附属房屋或构筑物、附着物按照鲁国土资字〔2017〕394号的标准执行。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文件)规定标准拨付相关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对经认定为违章建筑的房屋、突击搭建的房屋及附属设施,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不予任何补偿。


    (三)搬迁补助费和停业停产损失补偿费。


    1.搬迁补助费:经评估确定。


    2.停业停产损失补偿费:按照认定合法房屋建筑面积每月8元/㎡补偿,一次性补助3个月。


    五、集体土地征收范围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组织实施


    集体土地征收范围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由泗水县城乡建设指挥部统一领导,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泗河街道办事处及所属村委会等单位具体组织实施。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扎实工作,切实搞好服务,确保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本方案仅适用于泗水县泗河街道幸福村(泰源农产品交易中心北)集体土地征收范围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本方案没有涵盖的事项,由泗水县城乡建设指挥部负责具体处理,重大事项报县委、县政府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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